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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世,奋斗正当时
中国通信网 时间:2009-03-16 信息来源:通信产业报
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降低了基础电信业务准入门槛,但对退出做了更明确的约束。专家称新办法可促进三网融合。

  2003年4月,信息产业部重新调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将基础电信业务分成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进行管理。其中,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需要建设全国性的网络设施,对用户影响范围广。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与2001年颁布,即将在4月10日废除的老法相比,“办法”降低了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门槛,并专设一章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规范”;同时,“办法”还相应对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监督检查和罚则做出了一定的调整。

  “曲线”促进三网融合

  最引人注目的是,“办法”将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条件中,有关注册资本的门槛降低,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过去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现在降低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原来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现在降低为10亿元人民币。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肖毅敏就此表示,“降低基础业务的注册资本,实际上是放‘宽’准入的一个信号。”她指出,基础电信企业注册资本门槛的降低,将有利于更多的企业参与“电信游戏”,从而加快计算机网、有线电视网运营商与电信网的三网融合,同时提供基础电信业务服务。

  电信投资论坛副秘书长、中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邹振东告诉记者,在电信业务分类标准中,基础业务又为两类,一类是建网等最“核心”的业务,二类包括网络接入等业务,门槛降低后,资本较少的公司仍然做不了一类业务,但对二类业务已经可以涉足。

  “尽管目前国内还没有哪家有线电视运营商进入电信企业的传统领域提供电信基础服务,但就全球技术发展而言这将是一个趋势,一个最简单的就是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上网服务。”肖毅敏认为,实现融合后,通信业务可以在广播网上应用,广播的视频节目也可以在通信终端上使用。

  与此同时,办法在“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中明确,“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国有股权或股份不少于51%。”目前国内广电企业都完全符合此标准,而互联网企业多不符合。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罗小布表示,三网融合涉及更多的政策问题,两个行业之间的竞合问题。如果要实现真正的三网融合,还需要更大的动作和举措。

  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表示,要支持和推进三网融合等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据悉,这是三网融合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而不久前出台的电子信息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也明确提出了推进三网融合。

  国家对三网融合的重视,或许也是此措施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一创业证券研究员任文杰则指出,无论如何,此举至少让更多的进入者参与竞争,可以说是“曲线”促进三网融合。

  有管理地放松管制

  与2001年颁布的旧办法相比,“办法”还特别增加第五章,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一方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公开、平等的原则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提供经营相关电信业务所需的电信服务和电信资源,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或者提供网络接入、业务接入服务等。

  另一方面,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租用获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向其他从事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获得的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等。

  邹振东指出,这体现了一个监管法规的理念,监管部门的监管趋于“有管理地放松管制”。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第五章二十三条明确限制基础电信运营者提供违规接入服务,强化网络基础接入管理,落实了此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整顿互联网专项行动”中提出的“谁接入谁负责”原则,将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同时,“办法”还新增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对有违法行为记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等。北京邮电大学教授肖毅敏指出,这些规定更能够规范市场秩序。

  严退出

  办法还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并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这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邹振东表示。

  电信业务的服务特性决定了电信业务特别是基础电信业务涉及面较广,消费者会对电信业务的消费产生一定的消费依赖,因此不稳定的电信业务将会影响个人、商业用户的生活模式、商业模式。“电信业务应该有持续经营的义务和必要。”邹振东认为。

  为了确保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持续经营,邹振东指出,应该制定更细致的制度。比如说,在法律法规之外,用合同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在电信运营公司之外增加一个义务人,实施主导股东的连带保证责任制度。同时,还可以规定临时调查的制度,在年检制度之外,当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出现不能持续经营的信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持续经营调研。

  这也是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一系列“法规大合唱”的组成部分之一。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公布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以及《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与通信行业相关的部门规章。

  我国目前在电信法案方面,只有2000年9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但随着电信业急剧发展,目前已经不能满足现有的市场需求。“因此需要更多的部门法规进行行业市场规范,同时在实践中完善。”肖毅敏表示。“包括《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在内的这些部门规章将在《电信法》出台前起到电信法律法规承上启下的作用。”

  而此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研究所所长陈金桥曾表示,《电信法》立法意向已经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今年暂时无法出台,最快将于明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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