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某邮电通信企业2006 2007年度涉税事项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7年充分利用其通信业务客户资源,除提供上网、小灵通等通信业务外,还向前端延伸服务,向终端客户提供调试及维护计算机软件等新业务,2007年实际取得相关收入559万元,已开具南京市服务业通用发票,并按邮电通信3%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经询问,该企业会计认为新业务属于邮电通信业的增值电信业务,所以才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针对企业的情况,检查人员对照信息产业部有关电信业务的分类目录,经过鉴定,认定其开展的新业务不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范畴,应按服务业申报缴纳营业税,并按税率差559 (5% 3%)补缴11.18万元税款,同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少缴税款50%罚款。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邮政和电信业务按照邮电通信业3%缴纳营业税,其中电信业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财税 2003 16号文规定,对电信单位提供的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中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包括固定电话网、移动电话网、卫星网、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等,在信息产业部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对增值电信业务的种类及服务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而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对该邮电通信企业提供的新业务,属于利用技能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应按服务业征税,并非其提供的所有业务都按邮电通信来征税。税务机关在此指出纳税人在提供各种应税劳务时,应根据服务的实质内容,对应不同的税目申报纳税,如果纳税人对劳务对应的应税项目理解存在疑惑,可以提请税务机关对合同和服务内容进行鉴定,以免承担法律责任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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