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手机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凡购买预付费手机卡的用户,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件,由运营商存入系统留档,过渡期为2年,到2012年将全部完成手机实名登记。
实行手机实名制,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有效预防手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目前我国已经出现盗窃、抢夺、抢劫、造假、诈骗、走私、卖淫、敲诈勒索等各种类型的手机犯罪行为。还有五花八门的垃圾短信:一是欺诈型短信,多想骗取用户的钱财,如中奖信息;二是非法广告短信,如出售走私车、麻醉枪之类;三是骚扰型短信,多为一些无聊的恶作剧;四是色情类短信;五是房地产推销短信;六是金融保险业推销短信;七是零售业推销短信;八是短信业务提供商违规群发,误导用户订制短信业务。
根据工信部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最新统计,今年上半年,用户对垃圾短信的举报达261720件次。我国手机用户每周平均收到短信43.4条,其中垃圾短信12条,占比27.6%;74.54%的用户收到过欺诈类短信;近2/3的用户收到过房地产业推销短信和违法出售票证类短信。
各类垃圾短信和手机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猖獗,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使用非实名的预付费手机,涉及手机违法犯罪时,难以追查犯罪分子的真实面目。而实名登记后,用户入网或办理业务时要留真实身份,这样可保证在信息传播的各环节通过辨别用户,使信息发布者、传播者、使用者及最终用户能够获得身份验证,有效划分信息内容权责。此外,手机实名登记之后,用户一旦发生手机遗失,号码、手机费用等都可以比较容易地追回,还可以通过远程技术手段锁定手机,避免手机中重要信息的泄露。
实行手机实名制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但有一个问题同样不能回避,那就是个人信息的保护。公民有权要求对包括手机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也有权要求因为职务关系接触这些信息的人为其保密。因此,在实行手机实名制的过程中,应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公民手机的隐私不被泄露。
我国现行的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罪名补充规定(四),将该罪名确定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的第一款主要是针对特殊主体,也就是针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等特殊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从公务履行方面狠抓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第二款是针对一般主体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从信息流失的中间环节上进行刑罚处罚;第三款则是针对当前单位在出售或者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问题作出的规定。
但是,上述罪名打击的是情节、后果比较严重的公民信息泄露、买卖的行为,对于一般的泄密行为没有作为。再有就是罪名还需进一步细化,比如对何为“情节严重”缺乏明确的阐述,致使在罪名列举的范围之外,还有不少领域均会涉及该罪,这样的法律规定和处罚力度显然不足以杜绝泄露用户信息的行为发生。
建议我国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各种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构建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体系,明确个人信息的正当处理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等救济程序,对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商、网上银行、第三方服务机构严格监管,通过法律保护公民身份信息的安全和管理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