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世,奋斗正当时 |
中国通信网 |
时间:2008-09-27 |
信息来源:人民网 |
近日,各运营商相继公布其半年财报,从业绩数据来看:中国移动强势不改,上半年实现净利润548.49亿,同比增长44.7%,客户规模达到4.15亿,月净增用户超过750万;中国联通不温不火,上半年实现净利润37.7亿,同比增长107.1%,GSM客户规模达到1.276亿,CDMA客户规模达到4317万;中国电信压力相对较大,上半年实现利润126.34亿,同比下滑8.16%,固网用户净流失544万;中国网通实现净利润58.77亿,同比增长11.9%,但用户净流失660万户。
限制主导运营商市场份额呼声最高
在业绩发布会上,联通、网通和电信三家高管相继证实运营商已参与政府组织的不对称管制措施讨论,管制范围涉及限制主导运营商市场份额等方面,而且未来会分阶段推行;甚至移动高管在谈及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及财务负担时,认为这些已经算是非对称管制内容。
中移动靓丽的中期业绩,使业界再次看到电信竞争格局失衡进一步加剧的状况;运营商高管对非对称管制政策的表态和期待,使业界再次呼吁政府尽快出台维持市场竞争架构均衡的政策,此外再联系重组方案中“针对重组后新的市场架构,将在一定时期内采取必要的非对称管制措施,促使行业格局均衡发展”的明确要求,限制主导运营商或者限制中国移动的市场份额就成为出台呼声最高的政策,甚至有观点认为控制中国移动的市场份额不超过50%,是解决市场结构失衡的现实做法。
限制主导运营商市场份额非最佳方案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限制中国移动市场份额的做法,实施依据尚不充分,实施条件尚不具备,在近一两年内推出具有一定的困难,甚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可将监管重点放到基础设施共享等政策上,从而消除竞争门槛,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首先,从政策的实施背景上看,国际上对于限制市场份额的规定,一般用在企业之间的合并案中。其政策思想是,保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市场中出现高度垄断势力,从而妨碍竞争,而且在此方面必定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
例如,美国司法部商务部联合颁布的《水平并购指南》中规定,当合并导致HHI指数增加100以上,该并购将受到严厉审查。再如欧盟的《合并监管》条例中规定,合并后企业的市场份额如果超过75%,就会出现市场支配地位的力量,不能通过审查。在日本,《禁止垄断法》中规定,如果出现一、二个企业占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如超过50%以上)的情况,反垄断法视这种情况为独占情形。相比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实施市场份额限制政策的依据尚不充分。
其次,从政策应用效果来看,迄今为止,全球只有韩国在1999年SK电讯与新世纪公司合并案中提出市场份额的限制要求,而且这种限制条件并非持续性的。1999年,SK电讯与新世纪公司合并案中,位居第一的SK电讯的市场占有率是43.1%。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认为,合并如果得以实现,可以促进韩国信息产业的发展,提高其国际竞争能力。但是,为了防止移动通信市场出现新的垄断,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公正交易委员会附加了合并条件:要求两家公司的合计市场占有率到2001年6月底为止,要降到50%以下。时至今日,SK电讯的市场份额又重新超过50%。
再次,从政策实施条件来看,我国还存在如何界定政策的监管对象,如何平衡发展与监管等诸多难题,市场份额限制政策的实施条件尚不成熟。
第一,若要实施市场份额限制,必先要明确谁是主导运营商,即监管对象。要确定主导运营商,就必须解决市场界定、有效竞争分析等诸多问题。例如,在重组之后,尽管中国移动在移动市场占据超过70%的用户市场份额,但是在整体通信市场上的用户市场份额约为44%,而且在固话和宽带市场上仅占5.8%的市场份额(中国电信占据62.5%),若以整体市场结构确定主导运营商,那么中国移动尚不到50%的警戒线(日韩标准),若以细分市场结构确定主导运营商,那么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在不同的细分市场都应当作为监管对象,政府必定会考虑政策对中国电信的影响。
第二,即使监管对象确定为中国移动(最有可能的监管对象),政府也面临着支持TD发展和市场竞争监管的两难选择:中国移动承担TD建设任务,支持TD发展就必须支持中国移动。当支持对象与监管对象是同一个企业时,在尚未考虑清楚如何平衡其间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也不太可能立即出台市场份额限制政策。
第三,国际上限制市场份额政策的背后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作支持。在我国,《电信法》尚未出台,《反垄断法》针对电信领域的实施细则与配套措施也不完善,依法设立的电信监管机构也没有建立,这些不完善的条件都影响着市场份额限制政策的出台。
最后,从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看,市场份额上限管制政策的实施有可能伤害消费者感受。假设市场份额限制政策出台,主导运营商势必会停止接受新用户的入网申请,同时还可能会将一批存量用户转至竞争对手。设想一下,当选择主导运营商的新增用户被告知不能入网,或者被强行转网,尽管有相应补贴措施,但这也会对部分消费者感情造成一定的伤害,可能会加剧消费者的怨言。
非对称管制可从“锄强”考虑“扶弱”
此外,即使政府决定要推出限制主导运营商市场份额的管制政策,笔者认为推出的时间也可能在一年之后,因为需要给重组方案效果检验留出一定的时间。尽管中国移动半年财报华丽,但这主要是重组之前取得的业绩,因此尚无证据表明重组之后,电信市场失衡格局没有得到有效的改进。
在融合已成为行业发展大势的情况下,实施限制主导运营商市场份额之类的“锄强”政策似乎对中国电信业的发展弊大于利。与其限制市场份额,不如强制要求主导运营商多承担一些诸如普遍服务、产业创新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责任,或者加大“扶弱”政策力度,推出强制通信基础设施共享等政策,从而消除竞争门槛,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电信业的快速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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